北京恒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非常感谢您聘请我公司为您的保险经纪人(保险顾问),协助办理保险业务。我公司是基于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经纪服务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并在您进行投保操作时视同确认本告知并授权: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北京恒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2号楼三层3-B4号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J12331VbJJS001)

    (四)业务范围: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防灾防损和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业务。

    (五)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六)联系方式:010—83100831;http://www. bjhfbx.cn/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要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您可要求我公司从业人员出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可通过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从业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我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四、请向我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我公司已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投保了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七、如果您发现我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它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它有效证据,可向我公司投诉(电话:010-83100831),也可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客户告知确认及授权书


    本人/本机构已阅知上述客户告知内容。完全理解和明白北京恒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情况及职能。为了更好安排我方保险,现同意并授权北京恒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我方保险经纪人,负责处理我方相关保险事宜,具体授权如下:

    1、根据保险标的(或具体项目)的风险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并可代表我方向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投保手续。

    2、在发生保险索赔事件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协助我方准备索赔文件、协助我方做好与保险人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事宜,并可代表我方向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索赔工作。

    3、为我方提供防灾防损建议及其他相关保险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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